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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加强律师IPO执业督导

⊙记者 朱剑平 ○编辑 邱江

为了规范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日前,山东证监局制定并发布了《山东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监管指引》,以进一步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质量。

该《指引》明确,律师事务所承接项目后应指派签字律师,签字律师应亲自参与现场查验工作,律师事务所在签字律师更换后应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从人员管理、内核管理等方面督导律师事务所健全并有效实施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如要求律师发现公司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告,并向等其他中介机构说明不规范问题,指导首发公司有效解决;从辅导备案、辅导培训等方面细化律师事务所对保荐机构辅导、保荐的配合义务。如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向山东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积极协助保荐机构做好对首发公司相关人员的辅导培训等。

该《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的执业评价方式、评价手段、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以及相关监管措施,为律师事务所严把IPO关提供了详细的执业督导。